住宿条款 / 使用规则

住宿条款

國振第416號 1985年12月23日
2001年 1月24日
2007年10月23日
2010年 4月22日
2011年 9月 1日
最終修訂 2024年 6月12日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館與住宿客人間簽訂之住宿及其相關契約,以本條款規定之事項為準,本條款中之未規定事項,則以法令等(係指法令或根據法令之規定,以下亦同)或一般慣例為準。

2 本馆在不违反法令以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将不受前项规定限制,优先采用特别约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希望与本馆签订住宿合同的人员,请向本馆提交下列信息。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期间以及预定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另表第1项的基本住宿费用为准。)
  • (4)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顾客,在入住期间超过前项第(2)号所定的住宿期间而想继续住宿时,本馆将在顾客提出申请的同时,视为已经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住宿合同在本馆同意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当证明有未经本馆同意的内容时,则不受此限制。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需在指定日期之前向本馆交纳规定的申请费。该申请费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时以3日为准)的基本住宿费用为限额。

3 申请费将首先充当住宿顾客最后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当发生第6条以及第18条规定所适用的状况时,将依次充当为违约金、赔偿金,如果还有剩余金额,将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费用时给予退还。

4 如果第2项的申请费在同项规定的本馆指定日期之前未能支付,则住宿合同将作废。但是,关于申请费的指定支付期限,仅限于本馆已经告知住宿顾客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不受前条第2项的规定限制,在合同成立之后,本馆可以接受无需支付同项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2 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之后,如本馆未请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费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视为已经接受前项的特别约定。

要求協助設施內之防止傳染對策

第4条之2 本飯店(館)可根據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要求欲住宿者協助。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馆在下述情况下,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但本項並不表示本館會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以外之情況拒絕提供住宿。

  • (1) 住宿申请未依照本条款时
  • (2) 因客满而没有剩余客房时
  • (3) 认为希望住宿的人员有可能做出违背住宿相关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 (4) 認定欲住宿者符合以下一至三項時。
    1. 一、符合防止暴力集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所規定之暴力集團(以下稱「暴力集團」)、同條第2條第6號所規定之暴力集團成員(以下稱「暴力集團成員」)、暴力集團準成員或暴力集團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2. 二、屬於暴力集團或由暴力集團成員控管事業活動之法人等團體時
    3. 三、法人之董事中有符合暴力集團成員者
  • (5) 欲住宿者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客人困擾之言行舉止時。
  • (6)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7) 以暴力對住宿提出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欲住宿者以身障為由,根據推動消弭歧視相關法律(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稱「身障者歧視消弭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上之不便時除外)。
  • (8) 欲住宿者對本館反覆要求實施負擔過重且恐會於提供其他住宿者住宿相關服務時造成顯著妨礙的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規定之事項時。
  •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10) 符合岐阜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5條之規定時。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之說明

第5条之2 當本館根據前條不予簽訂住宿契約時,欲住宿者可要求本館說明其理由。

住宿顾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住宿顾客可以向本馆请求解除住宿合同。

2 在应由住宿顾客负责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馆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请求支付时,住宿顾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馆将根据另表第2所列事项请求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馆采用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根据所接受的特别约定,有关住宿顾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只限于本馆已经告知住宿顾客的情况。

3 在未与本馆联系的情况下,住宿顾客在应入住日的当晚8点仍未到达时(如果事先已经明示预定到达时间,超过该时间2小时以上时),本馆可以视为住宿顾客解除了本住宿合同。

本馆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本馆根据下述事项,可以解除住宿合同。但本項並不表示本館會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以外之情況拒絕提供住宿。

  • (1) 認定住宿客人於住宿時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或認定過去曾有同樣行為時。
  • (2) 認定住宿客人符合以下一至三項時。
    1. 一、暴力集團、暴力集團成員、暴力集團準成員或暴力集團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2. 二、屬於暴力集團或由暴力集團成員控管事業活動之法人等團體時
    3. 三、法人之董事中有符合暴力集團成員者
  • (3) 住宿客人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客人困擾之言行舉止時。
  • (4) 住宿客人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5) 以暴力對住宿提出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住宿客人根據身障者歧視消弭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上之不便時除外)。
  • (6) 住宿客人對本館反覆要求實施負擔過重且恐會於提供其他住宿客人住宿相關服務時造成顯著妨礙的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規定之事項時。
  •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而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8) 符合岐阜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5條之規定時。
  • (9) 玩弄消防設備等,或其他不遵循本館規定之使用規範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之必要事項)時。

2 本馆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顾客尚未使用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不予请求支付。

解除住宿契約之說明

第7条之2 當本館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契約時,住宿客人可要求本館說明其理由。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顾客在入住日当天,需在本馆前台登记下述事项。

  • (1) 住宿客人之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
  • (2) 無日本國內地址之外國人,則為國籍及護照號碼
  • (3)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顾客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如果希望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货币进行支付时,请在前项登记时事先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住宿顾客可以使用本馆客房的时间为下午2点到第二天中午11点。但如果是连续住宿,除到达日以及出发日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本馆可以同意在同项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此种情况下将收取下述追加费用。

  • (1) 超过时间在3小时以内,房费相当金额的30%
  • (2) 超过时间在6小时以内,房费相当金额的60%
  • (3) 超过时间在6小时以上,房费相当金额的100%

3 前项的房费相当金额,为基本住宿费用的70%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顾客在本馆内,需遵守本馆规定以及馆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遵守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馆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照备用的小册子、各场所内的公告、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

  • (1) 前台、结算等的服务时间:
    A 無門禁
    B 前台服务 上午7點00分~下午11點00分
  • (2) 饮食等(设施)的服务时间:
    A 自助式早餐 上午6點50分~上午9點30分進場 上午10點結束供應
    B 午餐餐廳 上午11點00分~下午2點00分(最後點餐時間為下午1點30分)
    C 晚餐餐廳 下午5點00分~下午9點00分(最後點餐時間為下午8點00分)
    D 客房用餐 下午6點~晚上9點 晚餐最遲開始時間為晚上7點
    E 餐廳常磐 下午5點半~晚上9點 晚餐最遲開始時間為晚上7點30分
    F 其他餐飲等請至官方網站查詢
  • (3) 附加服務設施時間請至官方網站查詢。

2 前項之時間,有可能會於必要或不得已時臨時變更。此時,會以適當方法通知。

支付费用

第12条 住宿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以另表第1所示内容为准。

2 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时,可以使用货币或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法进行支付,在住宿顾客出发时或本馆要求时,请到前台支付。

3 本馆向住宿顾客提供客房且可以使用之后,即使住宿顾客未入住,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本馆的责任

第13条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这些合同而使住宿顾客遭受损失时,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这些损失不应该归由本馆负责时,则不受此限制。

2 本馆从消防机构领取了适用标志,为了应对意外发生的火灾等情况,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第14条 本馆无法向住宿顾客提供签约客房时,在取得住宿顾客的谅解后,应尽量按相同条件为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规定,但还是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馆将向住宿顾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当为损失赔偿费。但是,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在本馆时,则不会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管理

第15条 对于住宿顾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万一发生遗失、毁坏等损失时,除非为不可抗力所致,本馆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现金以及贵重物品,本馆可能会要求明示种类以及价值金额,如果住宿顾客不能提供,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最高金额进行赔偿。

2 对于住宿顾客携带入馆而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如果因本馆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遗失或毁坏等损失时,本馆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住宿顾客没有事先明示种类以及价格金额的物品,除非属于本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最高金额进行赔偿。

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到达本馆时,只有在到达前已获取本馆同意的情况下由本馆负责保管,并在住宿顾客于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给予交还。

2 住宿顾客在退房结帐之后,如果将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于本馆内时,本馆将在查明其所有人之后与之联系并请求给予指示。但是,如果所有人没有指示或未能查明所有人时,将从发现日起保管7天,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局处理。

3 前2项中有关本馆对住宿顾客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宿顾客使用本馆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馆仅负责出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如果因本馆故意或过失而导致遭受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顾客的责任

第18条 如果因住宿顾客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馆遭受损失时,该住宿顾客需向本馆就该损失进行赔偿。

另表1 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与第2条第1项以及第12条第1项有关)
    明细
住宿顾客应支付费用总额 住宿费用 1.基本住宿费用(房费、早/晚餐费)
追加费用 2.追加饮食(早/晚餐之外的饮食费)以及其他利用费用
服务费用 1. ×10%
2. ×10%
税金 A 消费税
B 入浴税

备注1. 儿童价格适用于小学生以下的儿童,根据大人标准提供饮食与寝具时收取大人价格的70%,提供儿童用饮食与寝具时收取50%,只提供寝具时收取30%。
对于不提供寝具以及饮食的幼儿(3岁~5岁)将收取1,100日元(含税)。

另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有关)
  签约人数/接受解除合同通知日 不住 当日 前日 2天前 3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 15天 30天
签约人数 14名为止 100% 100% 50% 30% 30%              
15名~30名为止 100% 100% 50% 30% 30% 30%            
31名~100名为止 100% 100% 80% 50% 30% 30% 20% 20% 10% 10%    
101名以上 100% 100% 80% 50% 50% 30% 30% 30% 15% 15% 10% 10%

(注)
1.%是违约金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例。
2. 比签约天数减少时,无论减少多少天,都将收取1日费用(初日)的违约金。
3. 团体顾客(15名以上)中的一部分人员解除合同时,在入住10天前申请(在该日之后接受申请时以接受之日为准)且减少人数少于签约人数的10%时(出现小数点时进位取整数),将不予收取违约金。

使用规则

为了使顾客能够安全舒适地使用本馆,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规定,本馆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敬请遵守配合。如果万一没有遵守时,有可能不得不谢绝住宿或使用馆内设施。也有可能对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敬请特别注意。

为了防止火灾需遵守的事项

  • 1. 请不要将取暖用、做饭用等加热器具以及电熨斗等带入客房并使用。
  • 2. 请不要进行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保安上需遵守的事项

  • 1. 逗留期间从客房外出时请确认房门已经上锁。
  • 2. 到馆外时,请将客房钥匙交由前台保管。
  • 3. 请不要在客房内会见来访客人。请在大厅或饮茶休息室见面。

有关贵重物品、寄存物品以及遗失物品的管理

  • 1. 虽然客房内备有可供顾客自由使用的保险箱,但因其结构简单,为了防止出现丢失现金、贵重物品的情况,请使用前台寄存处内的安全箱(密码式贵重物品保管箱)进行保管。
  • 2. 如果在逗留期间,因未将现金、贵重物品等保管在前台的安全箱内而导致遭受丢失、毁坏等损失时,仅在一定的有限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敬请谅解。
  • 3. 根据住宿条款第16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以及相关法令对相应遗失物品进行处理。

有关支付

  • 1. 需用货币或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费用,请在出发时或本馆请求支付时到前台进行支付,敬请谅解。此外,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货币进行支付时,请事先出示。
  • 2. 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不能支付费用,敬请谅解。
  • 3. 签字使用馆内设施时,烦请出示房间钥匙。
  • 4. 由于各种原因,到达时可能需要交纳保证金,敬请谅解。

其他需遵守的事项

  • 1. 谢绝携带会影响馆内其他顾客的物品进入馆内,包括狗、猫、小鸟、其他动物、会起火或具有燃烧性的物品、散发恶臭的物品、其他法令所禁止携带的物品。
  • 2. 谢绝携带饮食进入馆内。因各种事由而需携带进馆时,将收取规定的携带费,敬请谅解。
  • 3. 请不要在馆内大声交谈、唱歌、喧哗等,也不要进行赌博、扰乱风纪、治安的行为,以及影响其他顾客的行为。
  • 4. 未经本馆许可,请不要在客房、大厅等进行营业活动(展示、广告、宣传、销售等)等本馆使用目的之外的活动。
  • 5. 使用浴池以及洗脸池之后请务必关上水龙头。如果不关水龙头可能导致溢水,使隔壁房间、楼下房间受害,敬请注意。
  • 6. 谢绝穿木屐、橡皮长筒靴等进入馆内。
  • 7. 对于只有未成年人的住宿,只在已经获取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才接受入住,敬请谅解。
  • 8. 为了珍惜有限的资源,请协助进行节电、节水。
  • 9. 本館全館禁菸。要吸菸的旅客請使用館內三處吸菸室。此外,客房等處若留下吸菸痕跡,需花時間恢復原狀。由於恢復原狀前客房等處將無法使用,旅客有可能需為這段期間支付相應的費用。費用依房型的恢復期間而有不同。
  • 10. 入住時間為下午2點,退房時間為上午11點。
    當超過上午11點之退房時間仍未退房時,將會收取客房之延長使用費,敬請見諒。
  • 11. 晚餐最遲開始時間為晚上7點半。如果您未能在此時間之前到達,我們將無法提供晚餐,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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