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 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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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馆和住宿顾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是基于本条款的规定,对本条款没有规定的事项,以法令或一般习惯为准。

2 本馆在不违反法令以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将不受前项规定限制,优先采用特别约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希望与本馆签订住宿合同的人员,请向本馆提交下列信息。

  • (1)住宿者姓名
  • (2)住宿期间以及预定到达时间
  • (3)住宿费用(原则上以另表第1项的基本住宿费用为准。)
  • (4)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顾客,在入住期间超过前项第(2)号所定的住宿期间而想继续住宿时,本馆将在顾客提出申请的同时,视为已经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住宿合同在本馆同意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当证明有未经本馆同意的内容时,则不受此限制。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需在指定日期之前向本馆交纳规定的申请费。该申请费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时以3日为准)的基本住宿费用为限额。

3 申请费将首先充当住宿顾客最后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当发生第6条以及第18条规定所适用的状况时,将依次充当为违约金、赔偿金,如果还有剩余金额,将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费用时给予退还。

4 如果第2项的申请费在同项规定的本馆指定日期之前未能支付,则住宿合同将作废。但是,关于申请费的指定支付期限,仅限于本馆已经告知住宿顾客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不受前条第2项的规定限制,在合同成立之后,本馆可以接受无需支付同项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2 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之后,如本馆未请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费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视为已经接受前项的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馆在下述情况下,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1)住宿申请未依照本条款时
  • (2)因客满而没有剩余客房时
  • (3)认为希望住宿的人员有可能做出违背住宿相关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 (4)经确认希望住宿的人员为传染病患者时
  • (5)被要求承担超出住宿相关的合理范围要求时
  • (6)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事由而无法接受住宿时
  • (7)符合岐阜县旅馆业法施行条列5条章程规定的情况时

(住宿顾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住宿顾客可以向本馆请求解除住宿合同。

2 在应由住宿顾客负责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馆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请求支付时,住宿顾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馆将根据另表第2所列事项请求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馆采用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根据所接受的特别约定,有关住宿顾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只限于本馆已经告知住宿顾客的情况。

3 在未与本馆联系的情况下,住宿顾客在应入住日的当晚8点仍未到达时(如果事先已经明示预定到达时间,超过该时间2小时以上时),本馆可以视为住宿顾客解除了本住宿合同。

(本馆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本馆根据下述事项,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1)认为住宿顾客有可能做出违背住宿相关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或认为已经做出该行为时。
  • (2)经确认住宿顾客为传染病患者时。
  • (3)被要求承担超出住宿相关的合理范围要求时。
  • (4)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而无法接受住宿时。
  • (5)符合岐阜县旅馆业法施行条列5条规定的情况时。
  • (6)违反禁止躺在寝室床上吸烟、玩弄消防设施等本馆使用规则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时。(只限于防止火灾的必需事项)

2 本馆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顾客尚未使用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不予请求支付。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顾客在入住日当天,需在本馆前台登记下述事项。

  • (1)住宿顾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以及职业
  • (2)如为外国人,需写明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以及入境年月日
  • (3)出发日期以及出发预定时间
  • (4)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顾客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如果希望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货币进行支付时,请在前项登记时事先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住宿顾客可以使用本馆客房的时间为下午2点到第二天中午12点。但如果是连续住宿,除到达日以及出发日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本馆可以同意在同项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此种情况下将收取下述追加费用。

  • (1)超过时间在3小时以内,房费相当金额的30%
  • (2)超过时间在6小时以内,房费相当金额的60%
  • (3)超过时间在6小时以上,房费相当金额的100%

3 前项的房费相当金额,为基本住宿费用的70%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顾客在本馆内,需遵守本馆规定以及馆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遵守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馆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照备用的小册子、各场所内的公告、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

  • (1)前台、结算等的服务时间:
    A 前台服务 早上7点00分~晚上11点00分
  • (2)饮食等(设施)的服务时间:
    A 早餐 早上7点00分~早上9点00分
    B 午餐 中午11点00分~下午1点00分
    C 晚餐 晚上6点00分~晚上9点00分
    D 其他饮食等
  • (3)附带服务设施的时间:

(支付费用)

第12条 住宿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以另表第1所示内容为准。

2 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时,可以使用货币或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法进行支付,在住宿顾客出发时或本馆要求时,请到前台支付。

3 本馆向住宿顾客提供客房且可以使用之后,即使住宿顾客未入住,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本馆的责任)

第13条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这些合同而使住宿顾客遭受损失时,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这些损失不应该归由本馆负责时,则不受此限制。

2 本馆从消防机构领取了适用标志,为了应对意外发生的火灾等情况,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第14条 本馆无法向住宿顾客提供签约客房时,在取得住宿顾客的谅解后,应尽量按相同条件为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规定,但还是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馆将向住宿顾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当为损失赔偿费。但是,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在本馆时,则不会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管理)

第15条 对于住宿顾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万一发生遗失、毁坏等损失时,除非为不可抗力所致,本馆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现金以及贵重物品,本馆可能会要求明示种类以及价值金额,如果住宿顾客不能提供,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最高金额进行赔偿。

2 对于住宿顾客携带入馆而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如果因本馆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遗失或毁坏等损失时,本馆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住宿顾客没有事先明示种类以及价格金额的物品,除非属于本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最高金额进行赔偿。

(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到达本馆时,只有在到达前已获取本馆同意的情况下由本馆负责保管,并在住宿顾客于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给予交还。

2 住宿顾客在退房结帐之后,如果将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于本馆内时,本馆将在查明其所有人之后与之联系并请求给予指示。但是,如果所有人没有指示或未能查明所有人时,将从发现日起保管7天,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局处理。

3 前2项中有关本馆对住宿顾客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宿顾客使用本馆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馆仅负责出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如果因本馆故意或过失而导致遭受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顾客的责任)

第18条 如果因住宿顾客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馆遭受损失时,该住宿顾客需向本馆就该损失进行赔偿。

另表1 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与第2条第1项以及第12条第1项有关)
    明细
住宿顾客应支付费用总额 住宿费用 1.基本住宿费用(房费、早/晚餐费)
追加费用 2.追加饮食(早/晚餐之外的饮食费)以及其他利用费用
服务费用 1. ×10%
2. ×10%
税金 A 消费税
B 入浴税

备注1. 儿童价格适用于小学生以下的儿童,根据大人标准提供饮食与寝具时收取大人价格的70%,提供儿童用饮食与寝具时收取50%,只提供寝具时收取30%。
对于不提供寝具以及饮食的幼儿(3岁~5岁)将收取1,050日元(含税)。

另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有关)
    接受解除合同通知日
  签约人数/接受解除合同通知日 不住 当日 前日 2天前 3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 15天 30天
签约人数 14名为止 100% 100% 50% 30% 30%              
15名~30名为止 100% 100% 50% 30% 30% 30%            
31名~100名为止 100% 100% 80% 50% 30% 30% 20% 20% 10% 10%    
101名以上 100% 100% 80% 50% 50% 30% 30% 30% 15% 15% 10% 10%

(注)1. %是违约金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例。
2. 比签约天数减少时,无论减少多少天,都将收取1日费用(初日)的违约金。
3. 团体顾客(15名以上)中的一部分人员解除合同时,在入住10天前申请(在该日之后接受申请时以接受之日为准)且减少人数少于签约人数的10%时(出现小数点时进位取整数),将不予收取违约金。

使用规则

为了使顾客能够安全舒适地使用本馆,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规定,本馆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敬请遵守配合。
如果万一没有遵守时,有可能不得不谢绝住宿或使用馆内设施。也有可能对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敬请特别注意。

为了防止火灾需遵守的事项

  • 1. 请不要在容易造成火灾的场所(在寝室床上吸烟、在馆内行走时)吸烟。
  • 2. 请不要将取暖用、做饭用等加热器具以及电熨斗等带入客房并使用。
  • 3. 请不要进行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保安上需遵守的事项

  • 1. 逗留期间从客房外出时请确认房门已经上锁。
  • 2. 到馆外时,请将客房钥匙交由前台保管。
  • 3. 请不要在客房内会见来访客人。请在大厅或饮茶休息室见面。

有关贵重物品、寄存物品以及遗失物品的管理

  • 1. 虽然客房内备有可供顾客自由使用的保险箱,但因其结构简单,为了防止出现丢失现金、贵重物品的情况,请使用前台寄存处内的安全箱(密码式贵重物品保管箱)进行保管。
  • 2. 如果在逗留期间,因未将现金、贵重物品等保管在前台的安全箱内而导致遭受丢失、毁坏等损失时,仅在一定的有限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敬请谅解。
  • 3. 根据住宿条款第16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以及相关法令对相应遗失物品进行处理。

有关支付

  • 1. 需用货币或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费用,请在出发时或本馆请求支付时到前台进行支付,敬请谅解。
    此外,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货币进行支付时,请事先出示。
  • 2. 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不能支付费用,敬请谅解。
  • 3. 签字使用馆内设施时,烦请出示房间钥匙。
  • 4. 由于各种原因,到达时可能需要交纳保证金,敬请谅解。

其他需遵守的事项

  • 1. 谢绝携带会影响馆内其他顾客的物品进入馆内,包括狗、猫、小鸟、其他动物、会起火或具有燃烧性的物品、散发恶臭的物品、其他法令所禁止携带的物品。
  • 2. 谢绝携带饮食进入馆内。因各种事由而需携带进馆时,将收取规定的携带费,敬请谅解。
  • 3. 请不要在馆内大声交谈、唱歌、喧哗等,也不要进行赌博、扰乱风纪、治安的行为,以及影响其他顾客的行为。
  • 4. 未经本馆许可,请不要在客房、大厅等进行营业活动(展示、广告、宣传、销售等)等本馆使用目的之外的活动。
  • 5. 请不要在客房窗台、阳台、走廊或大厅陈列或放置物品。
  • 6. 使用浴池以及洗脸池之后请务必关上水龙头。如果不关水龙头可能导致溢水,使隔壁房间、楼下房间受害,敬请注意。
  • 7. 谢绝穿木屐、橡皮长筒靴等进入馆内。
  • 8. 对于只有未成年人的住宿,只在已经获取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才接受入住,敬请谅解。
  • 9. 为了珍惜有限的资源,请协助进行节电、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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